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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狱等状四种
为狱等状四种
佚名

为狱等状四种

佚名  

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香港购回相当数量的竹简,次年又接受了少量捐赠竹简。经由专家考证,这两批竹简属于同一批出土简牍,因而将之合并称为岳麓书院藏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内容以法律文书为主,包括《为狱等状四种》及“律令杂抄”。2013年刊布的《为狱等状四种》是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收录发生于秦始皇十八年(公元前229年)至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间的15则疑难案例的文书资料,其性质或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类似。《为狱等状四种》涉及了财产犯罪、亡罪、奸罪及一些特殊犯罪,财产犯罪中又以“盗”罪*受重视。案例涉及“盗杀人”“盗埱冢”等与盗相关的重要罪名;“智(知)人盗与分”“受人货财以枉律令”等特殊财产犯罪也在资料中有所体现。通过研究可知,秦代有关财产的犯罪*终量刑均指向“盗”的量刑方式。或许这时的“盗”概念的外延较后世更为宽泛,属于一类与非法获取公私财产有关的犯罪集合。亡罪在秦汉律令中的规定已颇成体系,对其定性比较明确,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往往在于量刑而非定罪。至于奸罪案件的定罪困难,一般出现在“捕校上”的程序要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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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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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头像知书客775454
翻开《为狱等状四种》的竹简,仿佛能触摸到秦代律令的森严与温度。这部出土于云梦睡虎地的秦代法律文书,以四种不同类型的司法案例为载体,为我们打开了观察秦朝司法实践的独特窗口。与后世法典的抽象条文不同,这些真实案例记录让我们得以窥见两千年前普通人的命运如何被法律所形塑。 这些竹简上的墨迹至今未干,它们承载的不仅是冰冷的法律程序,更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故事。从盗牛案到杀人案,从债务纠纷到官吏渎职,每份文书都像一面棱镜,折射出秦代社会的复杂面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封诊式"中记载的验尸程序,其严谨程度令人惊叹——要求司法官员详细记录尸体位置、创伤特征、凶器推断,这种实证精神即使放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也不遑多让。 在研读"告臣"案例时,我常为其中蕴含的人性张力所震撼。主人起诉奴隶的案件,既展现了当时严密的产权制度,又透露出奴隶制下扭曲的人际关系。文书记载某主人因奴隶"悍"而请求官府处以"斩趾"之刑,这种将人视为物的法律思维,与当今人权理念形成尖锐对比。但更值得深思的是,文书中严格要求的证据审查程序,某种程度上又构成了对主人任意处置奴隶的权力制约。 秦律的"连坐"制度最令人不寒而栗。某案例记载因邻人犯罪,整个里伍都要接受审问。这种集体责任制度将每个人都编织进严密的监视网络,使法律成为控制社会的精密工具。但换个角度看,这种制度也反映了早期国家试图建立社会秩序的艰难探索——在没有现代侦查技术的时代,用连带责任来确保法律实施,或许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特别触动我的是那些涉及基层官吏的案例。某乡啬夫因未能及时抓捕逃犯而被问责,某狱吏因监管不力导致囚犯死亡而受罚。这些记录表明,秦代已经建立起相当完备的官吏问责制度。当读到某官员因"不胜任"被免职的记载时,不禁想到当代公务员考核制度竟与两千年前有如此相似的逻辑。 在反复研读这些案例时,我逐渐体会到秦代法律文化的独特智慧。其严苛中的精确,暴力中的秩序,都体现着一个新兴帝国试图用规则重塑社会的雄心。那些标准化文书格式、严格的证据规则、层级分明的司法程序,都在诉说着中华法系早期的理性光芒。 掩卷沉思,这些竹简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历史知识,更是一种法律文明的深层对话。当现代人讨论"法治"时,我们是否意识到这个概念早在两千年前就已经有了如此成熟的实践?这些文书提醒我们: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既是统治工具,也是文明结晶;既折射着权力的意志,也蕴含着先人对公正的不懈追求。在当代司法改革中,我们依然能从中获得超越时空的启示。
2025年06月27日
用户头像知书客879827
可笑,法制史的糟粕。烦矣、腻矣、厌矣!横读是朽木,竖读亦朽木。详读徒增腻,略读亦徒增腻。青天白日时读不得,夜半三更时更读不得。法学者恼怒,普通人昏睡。太平盛世时不必读,黔驴技穷时更不必读。求法不如习法,习法不如践法。践法之路岂在此间!
2025年06月27日
用户头像知书客873121
去年冬天开始读《为狱等状四种》,断断续续看到今年春天才看完。这本书整理了四种秦汉时期的司法文书,内容很扎实。读的时候能感受到古人断案的严谨态度,那些案卷记录得特别详细。我觉得最有意思的是看到当时的人怎么处理纠纷,有些做法现在看还挺合理。这些文书虽然写得简单,但道理讲得很清楚。看完更能理解古代法律的实际运作方式了。
2025年06月28日
用户头像知书客284954
"狱情万端,曲直不易,惟明察者得其真。"
2025年06月28日
用户头像知书客379855
很久没有读到这样让人心头一颤的古代法律文书了。偶然在图书馆古籍区发现这本秦代《为狱等状四种》时,那种感觉就像在旧书堆里挖到了宝藏。竹简上刻着的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两千年前活生生的司法现场。 以前总把"法不容情"四个字想得太绝对。直到看到这些案例中记载的细节:官吏如何反复推敲证词,如何考量当事人的处境,甚至会在判词里写下"情有可矜"这样的话。突然明白,原来秦法并非传说中那般严苛无情,那些竹简上的刀笔吏,也会在律令框架下寻找人性的平衡点。 最触动我的是那个"夺首"案的审理过程。两个士兵为争夺军功首级闹到官府,判官没有简单按军法处置,而是仔细查证双方供词,最后用"各有所执"的结论平息纠纷。读到这里不禁莞尔,原来古今职场纷争竟如此相似。今天的我们为KPI争得面红耳赤时,是否也该学学古人这种"验诸证而慎决"的智慧? 这些案例文书最珍贵的地方,在于它们展现了法律最本真的模样——不是高高在上的戒律,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工具。官吏们斟酌字句时的谨慎,处理邻里纠纷时的周全,甚至判决文书里偶尔流露的无奈,都让冰冷的律条有了温度。我忽然想起现代司法体系中那些让人诟病的环节,或许正是因为丢失了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务实精神。 读着读着就会意识到,法律条文会随时代改变,但人性始终未变。那些因田界争执的农夫,为债务纠纷的商贾,他们的焦虑与我们现在何其相似。不同的是,古人面对纠纷时那份"必先尽民间情伪"的耐心,在今天快节奏的司法程序中反而成了奢侈品。 合上竹简时,窗外的城市正华灯初上。突然觉得这些两千年前的判例就像一面镜子,照见的不仅是秦代的社会风貌,更是我们至今仍在面对的人性课题。法律终究是为人服务的,这个朴素的道理,古人比我们践行得更透彻。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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